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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和科研管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努力把我院建设成省内同类高职院校中居于前列,并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有鲜明办学特色的新型高职院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包括教学与科学研究)咨询评议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由我院、系(部)政治思想好,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学风严谨,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较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专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其人选由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科研处、教务处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准备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院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处、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为学院制定教学和科研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2、讨论审议学院教学和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
3、推动、促进并审议学院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活动。
4、讨论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方案。
5、讨论评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及验收。
6、讨论审定重点建设课程的立项及验收。
7、讨论审核院级科研课题立项及成果的鉴定或推荐。
8、讨论审议各系部教材的编写规划。
9、研究处理其他需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原则上一般于每学期上半学期(第7周)定期召开例会。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定期会议。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准徇私舞弊,放弃原则,做老好人,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前发布文字通知和有关材料;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阅读,按时到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请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均将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