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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为加强教学和科研管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拟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机构设置及成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包括教学与科学研究)咨询评议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各系部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总人数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其所在系部(处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为学院制定教学和科研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2、讨论审议学院教学和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
3、推动、促进并审议学院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活动。
4、讨论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方案。
5、讨论评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及验收。
6、讨论审定重点建设课程的立项及验收。
7、讨论审核院级科研课题立项及成果的鉴定或推荐。
8、讨论审议各系部教材的编写规划。
9、研究处理其他需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原则上一般于每学期上半学期(第7周)定期召开例会。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定期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工作原则
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各种学术问题的讨论,以利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同时通过发挥咨询、参谋作用,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和建议。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待遇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待遇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附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室负责解释。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科研事业的正常发展,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院科研财务账号,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按课题单独立账,实行跨年度滚动使用机制。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究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科研经费范围及其认定
第五条
凡以学院名义承担,由我院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负责或协作,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贸易活动所得的政府项目拨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项目经费,均属于学院科研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部委和省市、厅局等各级行政部门自主立项的科研课题计划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所得经费。
4、学院从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和科研与科技开发等活动中按规定留成的科研基金和科技开发基金以及学院配套资助专项经费。
5、各类捐赠基金及院内各系(部)自筹(配套)的科研经费。
第六条 学院进行科研经费的认定由科研处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学院立项确定的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重点资助重点课题。
2、配套资助的国家级、省、市、厅、局级纵向科研课题(包括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费、申请活动费及其配套经费)。
3、购置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与资料(包括以学校名称署名的科研论文版面费、印刷费)。
4、科研成果鉴定评审费。
5、学院日常科研管理费。
6、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专业学会团体会费、会务费、交通费及住宿费。
7、全院性学术活动(包括每月一次的专家讲座、每年一次的学术周活动和校际学术交流费)。
8、科普宣传费:《教育科研信息》办刊费(包括印刷、纸张、装订、稿酬等);学报创刊费(包括刊号申请费、印刷费、稿费、审稿费、外寄费、年审稿费、全国及省内高校学报交流费等)。
9、其他费用:科研津贴及有关科研成果奖励费用(包括学院内刊物刊登论文稿酬、市级以上获奖论文奖励、公开发表论文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等)。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科研处、财务处设科研经费专帐,各系(部)设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册。
2、课题主持人于课题立项之后,根据下达的课题经费文件编制开支计划,申请配套资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科研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课题。
3、科研处根据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对申请资助的科研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报请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下达。
4、科研经费到位后,科研处及时通知课题主持人,课题主持人在科研处申请课题项目号,由财务部门和课题主持人根据项目类别、合同规定等填写到款单,扣除应交税款后,由系(部)和科研处共同审核,以实际到款额为基准在财务处建账;科研处根据实际到款额分拨配套经费,填写拨款单,财务处根据科技处开具的拨款单建立科研经费卡,课题主持人到财务处领取科研经费卡。
科研处将于每年12月下旬公布当年资助的课题情况。
5、课题资助(配套)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科研处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分期分批下拨课题资助(配套)经费:课题开题前两个月先拨给课题组50%的科研启动费,课题中期检查后再拨给课题组30%的课题资助(配套)经费,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经费做为保证金,待课题按规定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院级立项课题科研经费数额的确定随立项评审一并进行,科研经费拨款原则上分为两次,第一次拨款在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同意立项后,由财务处核发科研经费卡,并在经费卡上确定第一次拨款时间和额度,额度为科研经费的60%,剩余经费在申请结题时拨付。
6、课题组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办法详见《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经费本》。课题经费的审核、报销需持科研经费卡,按财务制度规定凭票据报销,每次经费的使用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不填或虚填,否则将暂停该课题经费的使用。在保证课题完成并符合财务、税务等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课题组承担的科研经费由课题主持人负责自主合理使用。正常支出时,课题主持人签字生效,劳务费、科研奖金及数额较大的转款等支出须经系(部)、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同意,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
7、课题进行中和结题验收后,课题主持人应按规定报送科研经费卡,存科研处。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科研经费卡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对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重新更换了课题主持人的,原课题主持人须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和账目清单;若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终止或撤消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返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于下列情形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科研课题,科研处报请学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终止或撤消其研究项目,并由财务处追回所用经费。
(1)自课题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课题;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
(4)拒不接受检查的课题。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系(部)或所在部门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有关人员登记验收,方可报销。
第十条
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研究同意并按学院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
1、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
2、赴省内外调研或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3、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经所在系(部)同意,课题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最大限额为该课题实际到款经费的10%,科研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帐,清还借款;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国内或国外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院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在科研经费中开支,课题主持人应提前编制科研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对科研经费(含院级立项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科研处、财务处及各系(部)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核算,各系(部)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写出总结,报学院主管院长。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十四条
凡属学院教职工主持承担的纵向课题(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或立项的科研课题),学院委托科研处按财务处实际到帐金额实行1:1的比例配套资助,若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为相应级别的重点课题,则按1:1.5的比例配套资助,其中各类子课题原则上不在学院科研基金资助之列。对于各类级别科研课题,科研处均按当年实际拨款到帐金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课题申报活动开支及管理开支。
第十五条
凡属院级立项科研课题,实行以奖代助,科研处提供给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的科研经费为1000-2000元,科研处不再提取科研管理费、业务活动费。课题完成后,视结题后的评审等级,发放一次性奖励奖金,具体奖励办法详见第二十五条。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酌情给予本系、部已立项纵向课题或院级课题一定数额的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对于横向科研课题,科研处从当年实际到位的科研经费中提取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资助本院重点专业建设的研究课题及结合学院特点和优势开展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研项目),课题组可提取10%作为课题组成员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我院教职工参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计划科研课题,若在批准文件上标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名称及课题组成员名单中有我院参与研究的教职工姓名,可纳入纵向科研课题予以管理,否则,按横向科研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成果或技术转让的科研课题,从所得经费中先提取10%作为中介业务费,再在扣回全部投资后,余下部分由学院、系(部)、科研课题组按2:3:5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条
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所得的经费,从所得经费中提取10%作为业务费,余下部分由学院、系(部)、科研课题组按2:3:5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费在财务账上单列,如招待费、咨询费等,用于支付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课题申报与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完成后,需鉴定验收或报送正式书面总结,经科研处及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即正式结题。结项后研究经费如有节余,经课题主持人同意,应在2个月之内办理财务结题。课题组可从节余经费中提取50%奖励课题组研究人员,由课题主持人按实际从事课题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余的部分仍由课题主持人掌握使用。
中途中止研究的课题一律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金。
院级立项科研课题的研究经费不进行结题后剩余经费的提成分配,限用于当项课题和后续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科研经费分配
学院每年从事业费中划拨5万元作为各系(部)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由科研处主管,财务处实施监督。各系(部)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每个系(部)每年可获得学院划拨的1万元左右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分成两部分管理:一部分(即基数+系〈部〉总人数×50元/人,其中系〈部〉总人数指专职教学人员和行政兼教学人员的总数。以基础课部为例,假设给定科研基金基数为每年5000元,那么基础课部每年可自主支配的经费数额为:5000+68×50=8400〈元〉)交由系(部)管理,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详见第二十四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系部自主支配,但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凭发票报销,由科研处审核并存档;另一部分(即剩余部分)由科研处负责,遵循多劳多奖的原则,实行计分制管理,即按立项科研课题、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五大类分别计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取各系、部人均计分值(各系、部总计分/各系、部总人数),分别以各系、部人均计分值的高低作为考核各系(部)科研质量与水平的指标,按各系、部人均计分值的高低排出一、二、三、四、五等级。根据这一评价结果,科研处将各系(部)当年剩余科研经费总额的40%、30%、15%、10%及5%分别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科研费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公款私用。依据“跨年度滚动使用”原则,各系(部)前一年自主支配科研经费的结余可累加至下一年的科研经费中。
第二十四条 系、部自主支配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参加本系各专业研究会会费;
2、系、部教学改革基金;
3、各系、部为发展需要自行设立的专业课题科研经费;
4、优秀论文奖励经费;
5、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经费;
6、纵向课题或院级课题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
优秀科研成果奖分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1、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特等奖励(奖金3000元):
(1)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新突破,研究获得国家级成果奖者,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2)获国家级成果奖,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著作。
2、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一等奖励(奖金1500元):
(1)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并被认定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课题研究,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并被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著作。
3、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二等奖励(奖金800元):
(1)课题研究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并被鉴定、评审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的某个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著作。
4、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三等奖励(奖金200元):
(1)课题研究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2)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
自筹经费的科研课题,凡取得以上四个等级研究成果的,科研处按同等级别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对于学院自主立项的科研课题,学院将聘请有关专家联合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评审团,对每个院级课题进行结题验收,并采取课题盲审制评出五个入围课题组,其中一等奖一个,二、三等奖均为两个,根据课题研究报告评审结果,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获一等奖的院级科研课题将被推荐参加市、厅、省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若获得市、厅、省或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科研处将分别给予与之相对应的奖励,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第二十六条 优秀论文奖
1、对学术论文评奖的范围认定:⑴立论新颖;字数在3000字以上;在有批准刊号的各种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在省、市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均属于学术论文。⑵教材、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译著、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艺术作品、摄影、会议综述等,以及各种形式的杂志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属于优秀论文评选范围。
2、凡在国内各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如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国际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会议论文引文索引》(ISTP)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复印的,每篇奖励3000元;
3、凡在被我院认定的国家一级学术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4、凡在被我院认定的国家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5、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和ISSN刊号)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奖励150元;
6、在有国际刊号(ISSN刊号)、无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7、在市、厅级刊物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奖励50元。
第二十七条 院内刊物刊登论文的奖励办法
1、凡提交的论文,不论是经验总结和体会,还是有创见的研究与探索,都力求观点明确,中心突出,材料翔实,言之有理、有据,语言简洁。来稿字数一般不超过4000。
2、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字数(指正文字数)
稿酬(元)
1000以内
20
1000≤字数<2000
30
2000≤字数<3000
40
3000≤字数
5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各类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 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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