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管理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和学院发展对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发挥我院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保证各类立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生效益,不断提高我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逐步完善我院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以学院名义承担,由我院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负责或协作的已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学科的科学研究、技术研究项目。按其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

1、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省社科联、省科技部门、省高校工委等机构资助或立项的科研项目(纵向课题)。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的研究项目(横向课题)。

3、学院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  我院的科学研究应立足湖南,面向全国,要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密切结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要发挥群体优势,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形成特色,加速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我院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

第四条  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全面负责。具体包括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申报、立项;负责项目实施的督促和协调;负责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负责经费管理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按上级部门的布置和院领导的要求及时通知学院所属各个部门,各部门应及时传达到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并按具体要求组织好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级各类纵向课题申报时间一般为: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时间为每年2~3月;

2、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

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时间为每年4~5月;

4、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8~9月;

5、国家教育部及教育厅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2~3月;

6、湖南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0~11月;

7、湖南省科技厅中青年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8~9月;

8、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

第六条  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人员必须是我院在编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七条  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方向、目的、意义应当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研究内容有创新性。研究人员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具有完成项目研究必备的条件。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向所属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和必备的附件材料(包括前期工作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软盘等),经研究人员所在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各部门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九条  学院向上级推荐的各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统一报送。上报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申报费由科研处承担,其它项目申报费由项目申报人自负。

第十条  为了做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提高我院申报项目的竞争力和中标率,每年下半年各系(院、部)应做好科研计划,认真做好选题工作,组织好论证,必要之时聘请院外专家进行指导,为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等提出修改和评价意见。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评议、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科研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向院内外有关专家咨询或由项目负责人作课题开题报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推荐,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凭上级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和计划任务书、横向项目凭有效合同书(原件)、学院科学基金项目凭学院下达的批文在科研处立项,由科研处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下达经费卡。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计划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实施,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努力做出成绩。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科研项目的实施有详细、如实的记录,按预计的方案完成研究工作。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条件有限须更改研究方向,或在研究中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结果而需要大幅度修改研究方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研处,以便及时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项目负责人更换,或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或出国(一年以上),须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实施记录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由科研处报告学院主管领导,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和账目清单。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

第十七条  为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科研处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会同各系、部组织各项目组按有关计划或合同要求填写好《中期检查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提供了必要的研究条件;

3、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项目如不能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出具书面报告,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科研处核实,经院领导批准,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征得合同签约单位同意后,凭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合同签约单位补充协议,方能修改、变更或延期。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形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报请学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中止或撤销其研究项目,并由财务处追回所用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4、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研处,纵向项目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结题等;横向项目按合同条款验收。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结题等手续的一切费用均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到期后,如不能按期验收、结题,又未办理延续项目研究期限的,造成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来往的正式信函文件应交科研处审核。未经学院授权,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不得代表学院签署协议、合同和涉及合同权益的文件,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我院科研成果的奖励、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是科研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凡我院教职工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均属学院与完成者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向外转让,违者将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我国的科研成果管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级、部门和地方级、基层级的三级管理体制的原则,科研处负责管理全院的所有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管理的工作环节包括:鉴定(评议)、上报与登记、建档、申报与奖励、保密和保护、申请专利、交流和应用推广等。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究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资料等,写出总结报告并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鉴定办法》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及时向科研处上报进行成果登记,课题组须在鉴定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技术文件、资料送交科研处归档,归档后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进行审查、登记、并录入《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库》中,同时负责向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推荐登记。

第六条  申报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结题报告一式一份;

2、鉴定证书一式两份;

3、全套技术资料一套。

第七条  经国家有关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独著、主编或参编的专著及统编教材、译著等),出版后应填写《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报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并附原著一套。

第八条  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收入国际学术会议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及其它科技成果(包括奖励等),应填写《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带原件,登记后带回),并附有关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经科研处登记的科研成果方可申报各级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成果计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和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  凡经科研处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并录入《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库》。有关文字材料由科研处定期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奖励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实施,特别优秀的科研成果由学院推荐申报部门和地方奖励以及国家级奖励。

第十二条  每项科研成果不能同时向同级部门重复申报奖励,获得上一级部门奖励的成果也不能再向下一级部门申请奖励;申报单项奖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综合项目奖。

第十三条  经科研处登记归档的有关科研文件、应用技术成果、著作、论文等,列入学院综合档案管理目录,由科研处负责保密与保护。有关资料均不外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经科研负责人审定,可以就室阅览,同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应用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具体按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  获得各级科研奖励的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各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计分

(一)立项资助科研项目(不含本院配套经费):国家级项目200分/万元;省、部级项目100分/万元;市、厅级项目80分/万元。

(二)立项非资助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100分/项;省、部级项目80分/项;市、厅级项目50分/项;本院项目20分/项。

(三)结题并鉴定合格的科研项目(具体成果不再重复计分):国家级项目1500分/项;省、部级项目800分/项;市、厅级项目300分/项;本院项目100分/项。

(四)科技开发项目:100分/万元纯利。

二、学术论文计分

(一)国外刊物:120分/篇。

(二)国内刊物:

被我院认定的国家一级刊物120分/篇,国家二级刊物100分/篇。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有国际、国内刊号50分/篇;有国际刊号,无国内统一刊号30分/篇。

市、厅级刊物20分/篇。

论文集(已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不再重复计分)、公开期刊的增刊和译文15分/篇。

本院《教育科研信息》10分/篇。

(三)转载期刊

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复印另加40分/篇;被国际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会议论文引文索引》(ISTP)摘录的另加70分/篇。

(四)学术会议宣读(需提供相关证明)

国际学术会议30分/篇;国家级学术会议20分/篇;省部级学术会议15分/篇;市厅级学术会议10分/篇;本院内部学术会议5分/篇。

三、著作、教材类计分

(一)专著:12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400分);编著:8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320分);译著:6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240分)

(二)统编教材:8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320分);一般教材:4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200分);内部使用但未公开出版的教材、讲义、习题集或其他教材参考资料:2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100分)。

(三)对于著作、教材及其他书籍的主编另加0.2的系数,副主编另加0.1的系数。

四、成果奖励计分

(一)国家级奖:特等奖1000分/项,一等奖500分/项,二等奖300分/项,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优秀奖200分/项;

(二)省部级奖:特等奖300分/项,一等奖200分/项,二等奖100分/项,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优秀奖50分/项;

(三)市厅级奖:特等奖100分/项,一等奖50分/项,二等奖30分/项,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优秀奖20分/项。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为营造良好的科研和教研氛围,提升科研和教研水平,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踊跃撰写、出版或发表学术论著和科研、教研论文,开展课题研究,特制定本评选奖励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通过市级以上有关机构正式鉴定或评审的课题或成果。

3、在国内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

5、上述论文、课题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本院在册教职工。

6、参加评选的论文、课题或成果、论著必须已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评选办法

1、学院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系部申报时间截止每年6月底。

参加评选的论著、论文由作者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论文复印件二份或课题成果及鉴定书二份或原著作二本。

2、由系部认真审定并填写推荐意见,汇总后交科研管理部门。

3、评选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交科研处备案。

三、等级标准

优秀科研成果奖分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评选标准如下:

(一)特等奖

凡在理论上、技术上属新发现、新创造或解决了国内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对科学技术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满足下列条件者之一者,可评为特等奖;

1、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新突破,通过国家有关机构正式鉴定或评审的课题或成果;

2、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新突破,经国家有关机构正式鉴定、评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著作。

3、被SCI、SSCI、ISTP收录的论文。

(二)一等奖

凡在理论上、技术上在国内同学科、同专业属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满足下列条件者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1、通过省级有关机构正式鉴定或评审,并被认定为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课题或成果。

2、通过省级有关机构正式鉴定或评审并被认定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著作。

3、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和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二等奖

凡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应用上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价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1、通过省级有关机构鉴定或评审的课题或成果。

2、在基础研究、应用成果或技术开发的某个方面经鉴定、评审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著作。

3、在国家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三等奖

1、通过市级有关机构鉴定或评审的课题或成果。

2、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

3、凡在院、市、厅级刊物或省级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其奖励标准详见《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四、奖励办法

著作奖、论文奖的奖励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获奖的著作和论文分别由学院和系部予以公开表彰。

1、向著作或论文的作者或课题负责人颁发《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证书》,证书复印件交学院人事处存档,作为业务考核、晋职、聘任的依据之一。

2、向获奖者颁发一定数量的资金,各等级标准。

特等奖:3000元

一等奖:1500元

二等奖:800元

三等奖:200元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05年起实施。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为加强教学和科研管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拟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机构设置及成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包括教学与科学研究)咨询评议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各系部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总人数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其所在系部(处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为学院制定教学和科研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2、讨论审议学院教学和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

3、推动、促进并审议学院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活动。

4、讨论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方案。

5、讨论评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及验收。

6、讨论审定重点建设课程的立项及验收。

7、讨论审核院级科研课题立项及成果的鉴定或推荐。

8、讨论审议各系部教材的编写规划。

9、研究处理其他需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原则上一般于每学期上半学期(第7周)定期召开例会。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定期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工作原则

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各种学术问题的讨论,以利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同时通过发挥咨询、参谋作用,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和建议。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待遇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待遇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附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室负责解释。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科研事业的正常发展,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院科研财务账号,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按课题单独立账,实行跨年度滚动使用机制。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究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科研经费范围及其认定

 

第五条  凡以学院名义承担,由我院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负责或协作,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贸易活动所得的政府项目拨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项目经费,均属于学院科研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部委和省市、厅局等各级行政部门自主立项的科研课题计划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所得经费。

    4、学院从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和科研与科技开发等活动中按规定留成的科研基金和科技开发基金以及学院配套资助专项经费。

    5、各类捐赠基金及院内各系(部)自筹(配套)的科研经费。

第六条  学院进行科研经费的认定由科研处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学院立项确定的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重点资助重点课题。

    2、配套资助的国家级、省、市、厅、局级纵向科研课题(包括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费、申请活动费及其配套经费)。

    3、购置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与资料(包括以学校名称署名的科研论文版面费、印刷费)。

    4、科研成果鉴定评审费。

    5、学院日常科研管理费。

    6、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专业学会团体会费、会务费、交通费及住宿费。

    7、全院性学术活动(包括每月一次的专家讲座、每年一次的学术周活动和校际学术交流费)。

    8、科普宣传费:《教育科研信息》办刊费(包括印刷、纸张、装订、稿酬等);学报创刊费(包括刊号申请费、印刷费、稿费、审稿费、外寄费、年审稿费、全国及省内高校学报交流费等)。

9、其他费用:科研津贴及有关科研成果奖励费用(包括学院内刊物刊登论文稿酬、市级以上获奖论文奖励、公开发表论文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等)。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科研处、财务处设科研经费专帐,各系(部)设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册。

2、课题主持人于课题立项之后,根据下达的课题经费文件编制开支计划,申请配套资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科研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课题。

3、科研处根据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对申请资助的科研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报请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下达。

4、科研经费到位后,科研处及时通知课题主持人,课题主持人在科研处申请课题项目号,由财务部门和课题主持人根据项目类别、合同规定等填写到款单,扣除应交税款后,由系(部)和科研处共同审核,以实际到款额为基准在财务处建账;科研处根据实际到款额分拨配套经费,填写拨款单,财务处根据科技处开具的拨款单建立科研经费卡,课题主持人到财务处领取科研经费卡。

科研处将于每年12月下旬公布当年资助的课题情况。

5、课题资助(配套)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科研处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分期分批下拨课题资助(配套)经费:课题开题前两个月先拨给课题组50%的科研启动费,课题中期检查后再拨给课题组30%的课题资助(配套)经费,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经费做为保证金,待课题按规定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院级立项课题科研经费数额的确定随立项评审一并进行,科研经费拨款原则上分为两次,第一次拨款在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同意立项后,由财务处核发科研经费卡,并在经费卡上确定第一次拨款时间和额度,额度为科研经费的60%,剩余经费在申请结题时拨付。

6、课题组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办法详见《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经费本》。课题经费的审核、报销需持科研经费卡,按财务制度规定凭票据报销,每次经费的使用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不填或虚填,否则将暂停该课题经费的使用。在保证课题完成并符合财务、税务等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课题组承担的科研经费由课题主持人负责自主合理使用。正常支出时,课题主持人签字生效,劳务费、科研奖金及数额较大的转款等支出须经系(部)、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同意,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

7、课题进行中和结题验收后,课题主持人应按规定报送科研经费卡,存科研处。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科研经费卡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对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重新更换了课题主持人的,原课题主持人须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和账目清单;若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终止或撤消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返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于下列情形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科研课题,科研处报请学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终止或撤消其研究项目,并由财务处追回所用经费。

    (1)自课题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课题;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

    (4)拒不接受检查的课题。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系(部)或所在部门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有关人员登记验收,方可报销。

    第十条  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研究同意并按学院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

    1、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

    2、赴省内外调研或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3、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经所在系(部)同意,课题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最大限额为该课题实际到款经费的10%,科研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帐,清还借款;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国内或国外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院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在科研经费中开支,课题主持人应提前编制科研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对科研经费(含院级立项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科研处、财务处及各系(部)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核算,各系(部)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写出总结,报学院主管院长。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十四条  凡属学院教职工主持承担的纵向课题(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或立项的科研课题),学院委托科研处按财务处实际到帐金额实行1:1的比例配套资助,若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为相应级别的重点课题,则按1:1.5的比例配套资助,其中各类子课题原则上不在学院科研基金资助之列。对于各类级别科研课题,科研处均按当年实际拨款到帐金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课题申报活动开支及管理开支。

第十五条  凡属院级立项科研课题,实行以奖代助,科研处提供给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的科研经费为1000-2000元,科研处不再提取科研管理费、业务活动费。课题完成后,视结题后的评审等级,发放一次性奖励奖金,具体奖励办法详见第二十五条。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酌情给予本系、部已立项纵向课题或院级课题一定数额的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对于横向科研课题,科研处从当年实际到位的科研经费中提取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资助本院重点专业建设的研究课题及结合学院特点和优势开展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研项目),课题组可提取10%作为课题组成员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我院教职工参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计划科研课题,若在批准文件上标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名称及课题组成员名单中有我院参与研究的教职工姓名,可纳入纵向科研课题予以管理,否则,按横向科研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成果或技术转让的科研课题,从所得经费中先提取10%作为中介业务费,再在扣回全部投资后,余下部分由学院、系(部)、科研课题组按2:3:5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条  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所得的经费,从所得经费中提取10%作为业务费,余下部分由学院、系(部)、科研课题组按2:3:5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费在财务账上单列,如招待费、咨询费等,用于支付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课题申报与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完成后,需鉴定验收或报送正式书面总结,经科研处及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即正式结题。结项后研究经费如有节余,经课题主持人同意,应在2个月之内办理财务结题。课题组可从节余经费中提取50%奖励课题组研究人员,由课题主持人按实际从事课题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余的部分仍由课题主持人掌握使用。

中途中止研究的课题一律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金。

院级立项科研课题的研究经费不进行结题后剩余经费的提成分配,限用于当项课题和后续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科研经费分配

学院每年从事业费中划拨5万元作为各系(部)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由科研处主管,财务处实施监督。各系(部)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每个系(部)每年可获得学院划拨的1万元左右的科研基金专项经费,分成两部分管理:一部分(即基数+系〈部〉总人数×50元/人,其中系〈部〉总人数指专职教学人员和行政兼教学人员的总数。以基础课部为例,假设给定科研基金基数为每年5000元,那么基础课部每年可自主支配的经费数额为:5000+68×50=8400〈元〉)交由系(部)管理,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详见第二十四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系部自主支配,但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凭发票报销,由科研处审核并存档;另一部分(即剩余部分)由科研处负责,遵循多劳多奖的原则,实行计分制管理,即按立项科研课题、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五大类分别计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取各系、部人均计分值(各系、部总计分/各系、部总人数),分别以各系、部人均计分值的高低作为考核各系(部)科研质量与水平的指标,按各系、部人均计分值的高低排出一、二、三、四、五等级。根据这一评价结果,科研处将各系(部)当年剩余科研经费总额的40%、30%、15%、10%及5%分别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科研费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公款私用。依据“跨年度滚动使用”原则,各系(部)前一年自主支配科研经费的结余可累加至下一年的科研经费中。

第二十四条  系、部自主支配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参加本系各专业研究会会费;

2、系、部教学改革基金;

3、各系、部为发展需要自行设立的专业课题科研经费;

4、优秀论文奖励经费;

5、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经费;

6、纵向课题或院级课题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

优秀科研成果奖分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1、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特等奖励(奖金3000元):

(1)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新突破,研究获得国家级成果奖者,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2)获国家级成果奖,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著作。

2、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一等奖励(奖金1500元):

(1)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并被认定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课题研究,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并被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著作。

3、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二等奖励(奖金800元):

(1)课题研究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并被鉴定、评审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的某个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著作。

4、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三等奖励(奖金200元):

(1)课题研究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2)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是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

自筹经费的科研课题,凡取得以上四个等级研究成果的,科研处按同等级别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对于学院自主立项的科研课题,学院将聘请有关专家联合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评审团,对每个院级课题进行结题验收,并采取课题盲审制评出五个入围课题组,其中一等奖一个,二、三等奖均为两个,根据课题研究报告评审结果,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获一等奖的院级科研课题将被推荐参加市、厅、省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若获得市、厅、省或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科研处将分别给予与之相对应的奖励,其中课题主持人不得少于50%。

第二十六条  优秀论文奖

1、对学术论文评奖的范围认定:⑴立论新颖;字数在3000字以上;在有批准刊号的各种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在省、市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均属于学术论文。⑵教材、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译著、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艺术作品、摄影、会议综述等,以及各种形式的杂志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属于优秀论文评选范围。

2、凡在国内各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如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国际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会议论文引文索引》(ISTP)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复印的,每篇奖励3000元;

3、凡在被我院认定的国家一级学术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4、凡在被我院认定的国家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5、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和ISSN刊号)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奖励150元;

6、在有国际刊号(ISSN刊号)、无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7、在市、厅级刊物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每篇奖励50元。

第二十七条   院内刊物刊登论文的奖励办法

1、凡提交的论文,不论是经验总结和体会,还是有创见的研究与探索,都力求观点明确,中心突出,材料翔实,言之有理、有据,语言简洁。来稿字数一般不超过4000。

2、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字数(指正文字数)                         稿酬(元)

1000以内                                 20

1000≤字数<2000                           30

2000≤字数<3000                           40

3000≤字数                                5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各类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  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